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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预收资金须存入专用存管账户
来源: 中工网      时间:2023-07-10 10:25:40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赖志凯

7月7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多家单位联合发布实施《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管细则》)。《监管细则》明确了预收资金监管模式、存管比例、支取方式、退费方式等内容,学员自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七日内没有参加培训的,可以无条件退费。同时,坚持防控风险和规范发展并重,“不搞一刀切”,既维护培训学员合法权益,又规范培训市场秩序,激发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市场活力。

培训合同或凭据要载明12项具体内容


【资料图】

《监管细则》适用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面向社会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这些培训机构要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向培训学员公开,并与培训学员签订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或者向消费者出具凭据。订立合同时,可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参照《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凭据中,要载明12项具体内容,包括双方信息、预收金额、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内容、退费计算方法、消费记录、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

预收培训费用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备案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预先向培训学员收取培训服务费用的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全部纳入单用途预付卡服务备案范围。

北京市建立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培训机构可直接登录系统进行网上备案。培训机构要准确、完整地提供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所属行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等。网上备案的同时,培训机构还需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服务备案表》。如果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培训机构应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系统进行备案变更,并同步向区级人社部门作备案变更。培训学员可通过服务系统查询已备案培训机构的相关信息。

预收资金按比例纳入资金存管,支取须经学员同意

《监管细则》明确,培训机构预收培训服务费用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预收资金监管。培训机构应自主选择一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并签署服务协议,开立唯一的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将全部预收资金直接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即时向存管银行传送交易信息。在开通银行存管服务前,培训机构不得预收资金。

全部预收资金存入银行后,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按比例留在存管银行,资金存管比例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评估结果挂钩,按照A级10%、B级20%、C级30%、D级40%的比例,进行资金存管并实行动态调整;对于新设立的暂未取得评级的培训机构,按照30%的比例进行资金存管。剩余部分的预收资金需要存管银行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便于培训机构培训活动资金流转。

支取存管资金时,要与培训服务进度相匹配,存管银行根据培训机构提交的培训服务完成情况和相应的资金支取需求,经学员确认同意支取后,于两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如果学员不同意支取,存管银行不得拨付资金。

付费后7天内没有参加培训的可无条件退费

学员自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7天内没有参加培训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费,培训机构应当自学员要求退费之日起5天内按原渠道一次性全额退费;学员因付费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确实无法按原渠道退还的,需由学员确认变更退费渠道。如培训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服务,或双方协商一致,或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只要学员要求退费,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学员提出退费要求之日起15天内退回。

同时,人力社保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培训机构发行、兑付预付卡及相关培训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联动工作机制,依法采取相关信用管理措施,依托培训机构“6+4”一体化综合监管机制,对辖区培训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

下一步,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充分发挥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作为技能人才培养平台的重要作用,加大工作力度,修订完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深入推进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和办学水平分级评估,全面开展“6+4”一体化综合监管,加强预收资金监管,教育引导培训机构优化培训服务理念,改进培训服务方式,努力提升培训质量,培养技能劳动者大军,服务和支撑新时代首都高质量发展。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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